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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(1998年07月20日修訂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基金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正式英文譯名為:CHINESE FOLK-ARTS FOUNDATION

第二條:本會宗旨在維護中華民俗藝術,以期我國民間藝人的優良傳統得以保存與繼承,民俗藝術文化的學術價值得以肯定,中國民俗藝術無論在國內外得以發揚光大。

第三條:本會為無限期之設立,非依法律規定,並報經主管官署核准,不得撤銷或解散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基隆路二段一三一之三號六樓。

 

第二章 業務

第五條:本會業務如左:

(一)調查與蒐集有關民俗藝術資料。

(二)舉辦各項有關民俗藝術之活動。

(三)出版有關民俗藝術之書籍、唱片、錄影帶、錄音帶。

(四)獎勵創作並促進各國民俗藝術的文化交流。

(五)成立民俗藝術有關項目之研究中心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六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,董事名額十七至二十一人,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聘擔任,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本會業務,對外代表本法人,並得設二人為副董事長及五至七人(包括董事長及副董事長)為常務董事,協助董事會推動業務,均為無給職。
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在任期中如因故出缺,由董事會選聘補充。

第八條:本會董事會設執行長一人、副執行長二人、執行祕書一人、研究助理若干人,由執行長任免之。

第九條:本會於必要時得聘請名譽會長、名譽副會長及顧問,其人選由董事會聘請之。

第十條:本會董事任期屆滿,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,選組下屆董事會,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查,辦理董事變更登記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董事會權責如左:

(一)基金之募集、保管及運用。

(二)業務計劃之制定及執行。

(三)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。

(四)收支、預算及決算之審查及應用專款之核定。

(五)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組。

(六)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。

第十二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有關基金會重要事件之決議,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,董事會議紀錄,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四章 捐助及財產

第十三條:本會基金來源,由認捐董事徐瀛洲、蔡辰洲、辜偉甫、郭頂順、蕭炎增、邱復生六人各捐助貳拾萬元,共計壹佰貳拾萬元,嗣後繼續籌集,得視需要情況,接受對外認捐,或申請政府機構及有關單位之捐助,均應列入基金會名義財產,並依法辦理財產變更登記。

第十四條:本會所有財產,包括基金及本會所屬名下之不動產及動產,非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,不得變更,有關資產基金孳息及本會業務收入之運用,除為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為必要之支出外,不得移作有違反本會設立目的以外之用途。

第十五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重大事故,致本會設立目的不能達成,必須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機構,而全數捐贈國家。

第十六條:本會訂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會計年期,於年度結束時,就左列事項,檢附有關資料,分別函報目的事業及稅捐主管機關備查。

(一)事業報告(包括全年度辦理業務事項)。

(二)收支結算報告。

(三)財產清冊。

第十七條:本會會址、董事、財產、業務如有變更,均應提董事會通過後,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十八條: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